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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29 11:22:00      浏览次数: 2467       打印
洛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转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
通 知


洛政教督〔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河南省教育厅日前转发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根据省通知要求,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强化教育督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学校与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并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覆盖所有中小学校。
二、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或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中遴选,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责任督学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5、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6、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7、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责任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时间。
三、责任督学标牌和督学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规格,各县(市、区)制作。责任督学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并颁发督学证。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督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责任督学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要单列专项经费,为督学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工作补贴;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对责任督学进行考核。
五、加强责任督学培训。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对责任督学进行任职培训和经常性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熟悉督导和教育工作规律,掌握督导基本方法和程序,不断提高督导工作业务能力。
六、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拟于2013年11月下旬对各县(市、区)落实此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地于11月28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13年12月组织督导组,联合中央有关媒体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公布督导结果。请各地务必认真准备,抓好落实,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工作。



2013年11月8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附 件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 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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