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举办校外培训
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①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②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
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包括:①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②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③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三、知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并为其提供场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四、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①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②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③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④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⑤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五、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具体包括:①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②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③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④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六、擅自或参与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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