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经修订的《洛阳市校车使用许可办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13年印发的《洛阳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办法(试行)》(洛教基〔2013〕256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教育局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30日
洛阳市校车使用许可办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洛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服务的校车办理使用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办理人”)
是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主体,办理人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办理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审核表》)。每辆校车使用许可最多可开行三条线路、备案三名驾驶人员。
(二)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法人证照、办理当事人身份证明,下同);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还应提交客运经营许可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批准文件、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业务办理、审批、许可流程:
(一)办理人需填好《使用许可审核表》,并与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根据学校隶属关系提交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在《使用许可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使用许可审核表》和材料复印件分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办理人交验机动车,并自办理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依法依规查验车辆,将查验结果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但办理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三)交通运输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行驶线路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备案并进行资质查验,并将结果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
(四)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教育行政部门将人民政府批复的《使用许可审核表》和相关材料退回办理人,并通知办理人凭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许可审核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标牌业务。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制作核发校车标牌,并提出使用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协同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洛阳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
附表
洛阳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
(注:此表格须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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