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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10 16:16:00      浏览次数: 2405       打印

洛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

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洛阳市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民办学校)可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此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育局师训科。

 

 

                              2017年11月10日

洛阳市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质量,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安全等管理工作,完善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管理制度,做到有序有效培训教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0〕2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精神,结合我市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素质能力的提升既有内涵动力,又有外部驱动力。教师外出培训是促进教师素质提升和专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应创设条件、提供平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鼓励和支持并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到教育发达地区和省内外优质学校培训学习。教师外出培训包括国培、省培、市培、县培、校培等由各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学习和培训,具体形式包括置换脱产、影子教师、教师工作坊、跟岗研修、名校访学、送教下乡和各类短期集中培训等。

第三条  教师外出培训要坚持学以致用原则、任务驱动原则、生成性原则、发展性原则、跟踪管理原则。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实时记录教师成长历程,促进教师可持续发展。依靠文字、图片、声像、实物等档案资料的记载,对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及参训后的教学实践、教育教学竞赛、任教学科素质测评等进行分析,及时评估教师培训前后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的变化。对教学方式、手段、技能提升较大的教师要提供更高水平的培训提升机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市、区)教育局是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安排部署、人员选派、检查评估及表彰奖励。

第五条  派出学校是教师外出培训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具体责任人),负责教师的派遣,负责外出教师学习培训期间的安全、学习、纪律等方面的跟踪管理,负责教师返岗后学习成果的渗透转化和工作业绩考核等。对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教师要给予奖励,对违纪教师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学校要为教师外出培训提供时间、必要的经费和保障,督促、指导参训教师在岗研修。

 

第三章    选派管理

第七条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选派条件或依据:

1.县级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的学习培训,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学校统筹安排后确定人员参加。

2.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后组织参加。

3.因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学校需要以办班的形式集中组织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备案,并列入同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后组织实施。

4.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加。

5.教师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由学校负责审批,需明确培训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在工作之余(不影响教学和工作),教师自费参加有助于业务素质提升的学习培训,学校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6.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外出培训学习。

第八条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有关程序:

1.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培训规划和安排,并及时将培训通知印发学校。

  2.推荐。学校按照上级培训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原则,推荐参加培训人员,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推荐方式要公开透明。

  3.审批。对推荐的外出学习培训人选,学校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确定,然后由学校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请假。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参加教师培训的校级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销假,下同)手续。

5.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要进行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九条  外出学习培训教师需注重良好的教师形象和良好的学风。

  1.要注意个人形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不能做有损于学校或教师名誉的事。

  2.要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提前离开或中途离开。

3.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优秀教师交流,掌握教育前沿信息;积极参与交流分享,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要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能借培训之机(或绕道)旅行,或出入不适宜的场所;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准参与违规或不适宜的网络活动和网络行为。

5.学习培训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在外时间,耽误工作。不能按时返校的,需向派出学校请假。

  第十条  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培训返岗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学校上交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安排其对教师作专题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培训,可推荐一人进行主讲。

  3.经费报销。培训费和差旅费原则上在完成学习任务和返校上交学习报告或做讲座后,方能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遴选好培训机构。原则上要遴选承担过“国培”“省培”任务且综合评价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教师外出培训任务。若进行教师专业发展提升、特色学校建设、课程建设、文化建设、学校一对一打造提升等项目,选择适合的社会培训机构,需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实施项目制。教师培训机构编制的培训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对象需求分析、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过程管理和评估检查、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培训项目需经委培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参训教师的入学建档、培训考核和跟踪指导等工作。根据考勤情况、学习过程、课题研究、成果展示、实践研修等制定出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参训教师进行测试考核,并按照总数的20%评选表彰优秀学员。培训期间,参训教师因各种原因缺课超过总课时20%者,本次培训视为不合格。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委培单位报送不合格学员名单,委培单位按程序及时通报至参训教师选派学校。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集中培训情况综述,发布培训过程简报。培训总结和过程简报应报与委培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学校(乡镇中心校)应做好外出教师培训的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管理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事前管理。

1.认真研究培训内容和目的,厘清培训对象,明确培训的相关要求。

2.及时下发通知。按要求认真遴选参训教师,杜绝培训专业户、专业不对口等应付任务现象。

3.做好参训教师信息汇总后的上传下达。按照要求按时足额汇总上报参训教师信息,并将该信息反馈给参训教师及所在学校,以便提前调整工作,妥善解决工学矛盾。

4.建立培训信息台账,认真记录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地点、参训教师信息,方便管理和查阅。

第十七条  事中管理。

1.培训前2-3天提醒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报到时间、地点。

2.做好安全、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严格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并在学员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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