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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24年5月3日  
洛阳市教育局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发布时间: 2019/8/6 15:46:00      浏览次数: 43949       打印
事项信息
审批条件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规章】《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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