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教育局
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2-12     浏览次数:       打印

洛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局属各民办学校:

      现将《洛阳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月22日


洛阳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市、县(区)教育局依法按年度对所管辖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经市、县(区)教育局审批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局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下同),适用本办法。当年度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自下一年起接受年检。

第四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指导思想,坚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依法监管、查漏补缺、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并对县(区)教育局年检工作进行指导。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教育局分别负责各自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结论确定、结论公告、数据统计和总结工作;负责年检过程中的问题整改、申诉受理工作。

第六条  年检内容

(一)党的建设情况,包括办学方向、党组织建设、发挥作用、保障机制、思政德育工作等;

(二)办学条件情况:包括举办者投入、师资队伍、基本条件、办学地址等;

(三)依法治校情况:包括学校名称、证件情况、法治建设、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履职、监督机构人员构成与履职、其他组织、处罚惩戒情况等;

(四)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收费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五)办学行为情况:包括师德师风、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信访)管理等;

(六)师生权益情况:包括教师权益、学生权益;

(七)网络诉求办理;

(八)其他检查事项。

第七条  年检程序

(一)民办学校于每年1-2月份,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按要求准备佐证资料,提交年检材料;

(二)各县(区)教育局应于3月1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报告和年检结果报送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于3月底前完成全部年检工作和数据汇总。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组织业务部门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成年检结论建议,经局党组会研究后,形成正式年检结论;

(四)市、县(区)教育局应当在官方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通报民办学校年检结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发布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公告前,应先将年检结论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如对年检结论有异议,可在年检结论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

第八条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年度自查报告;

(二)学校章程;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收费许可原件、复印件。

(七)按要求填写好以下基础信息表格:《洛阳市民办学校年检评分表》、《洛阳市市直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分表》、《洛阳市民办学校和市直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自查表》。

(八)对于上一年度年检结论未评为“合格”的学校,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

各县(区)教育局要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指标纳入年审范围,督促民办学校补齐办学条件存在的短板,可视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补充说明材料及相关文件。

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公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对存在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撤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民办学校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年检是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抓手。年检结论将作为学校招生指标、评优评先、资助奖励、科研立项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建档。填报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年检材料者,应在年检工作开始前申请延期报送并获得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否则视为未参加年检。

第十四条 年检工作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在年检过程中,年检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情形的,民办学校可书面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办学层次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民办学校年检细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洛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附件:1.洛阳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细则(试行)

2.洛阳市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评估

细则(试行)

附件1.2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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