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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执行工资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8/21 15:24:00      浏览次数: 705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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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执行工资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摸清病事假人员情况,做好相关人员工作,做到不漏人、不隐瞒、不做假。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病退休手续。

二、对长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病事假期间执行工资待遇标准:

     1.机关工作人员(含洛阳市招生办公室),基本工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标准执行;津贴补贴:按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标准执行;绩效工资: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标准执行。

    三、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工作人员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2.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8月21日

 

http://lyjyj.ly.gov.cn/ckfinder/userfiles/files/172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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