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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4/27 17:26:00      浏览次数: 2015       打印
 

 

洛教基〔2017〕6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完善洛阳市幼儿园创建和管理机制,加强幼儿园骨干体系建设,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6〕9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洛阳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洛阳市示范幼儿园创建和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严格申报程序,加强规范管理。要以创建示范幼儿园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推动学前教育政策落实。改善办园条件,落实保教要求,提升管理水平,形成梯次合理、定位明晰的示范幼儿园体系。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学习《办法》,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以标准为依据,认清在办园理念、园所文化、园务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

三、从2017年起,我局将根据新标准对新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审,还将组织对市示范满十年但一直未创建省示范的幼儿园进行复评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现有的市示范幼儿园对照新标准开展自检自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制定规划,认真整改,力争尽快达标。

四、洛阳市幼儿园评估定级共分四级:洛阳市示范幼儿园、洛阳市一级幼儿园、洛阳市二级幼儿园和洛阳市注册登记级幼儿园。其中洛阳市示范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洛阳市一级、二级及注册登记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评估认定。评估标准实行千分制,达到820分以上为洛阳市示范幼儿园,各项А级指标均在80%以上;达到720分以上为洛阳市一级幼儿园,各项А级指标均在70%以上; 达到620分以上为洛阳市二级幼儿园,各项А级指标均在60%以上。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要求的幼儿园为洛阳市注册登记级幼儿园。幼儿园申报上一等级,须在已有等级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报,申报省示范园需在市示范园满两年以上方可申报。

 

文件下载(含附件):洛教基〔2017〕62号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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