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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办教育学校 机构 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0 15:46:00      浏览次数: 18858       打印

洛阳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办教育学校 机构

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市直民办教育学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教办政法〔2020〕12号)和市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市教育局定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对我市民办教育学校(机构)2019年度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我市辖区内经省、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学校(机构)。

二、方法和步骤

年检采取各民办教育学校(机构)自查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阶段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前,各民办教育学校(机构)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时间节点上报年度检查相关材料。

(二)检查阶段

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的相关要求,市、县(市、区)教育局组成检查组深入各民办教育学校(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1.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市直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由市教育局组织检查。

2.县(市、区)属民办学校(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检查。

3.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抽查。省厅计划抽检时间为4月初。

各县(市、区)教育局视工作进度可对年检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2020年3月20日前结束。

三、年检内容

民办教育学校(机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精神,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年检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出资人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情况,是否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情况,是否将党员组织关系纳入有效管理;党的组织生活情况,是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是否重视发展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入党;教育管理党员情况,是否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守纪律讲规矩;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情况。

(二)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备有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三)是否加强对师生的服务、管理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预案。

(四)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变更、变动、设立新教学点是否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广告(简章)审批手续;是否存在乱发广告(简章)或涂改已审批的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招生及乱发证书行为。

(五)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土地面积、校舍建设面积、校舍功能(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藏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的层次、规模是否相适应。学校发展是否有长远规划。

(六)是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教育教学水平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学生实习就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深入长效的校企合作。

(七)教师队伍建设(数量、专业结构、年龄职称结构)等是否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教师是否有教师资格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办理情况,教师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的情况。

(八)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学校资产是否已过户到学校名下,行使法人财产权。

(九)是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资格,是否设立银行账户,账目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否有抵押保证金。

(十)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学生退学的退费是否按规定执行。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公示。

(十一)是否按照要求认真参加每年的教育事业统计。

(十二)是否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校舍和校园管理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如何。

县(市、区)属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检查内容可参考以上内容,亦可依相关法规由各辖区界定。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对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学校(机构)提出年检等次意见。年检等次一般应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并通过网站向社会通报年检结果。

高等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和市直全日制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其年检结论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未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

(二)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三)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对存在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报送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县(市、区)属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年检结论,由各县(市、区)依据检查情况自行界定。

五、需报送材料

(一)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报送材料

1.2019年度办学情况自查报告;

2.学校章程;

3.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自查情况表(附件1);

4.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2);

5.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收费项目备案材料);

9.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基本办学情况表(附件3);

10.对于上一年度年检未评为“合格”的学校,如果本次建议年检等次为“合格”,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

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在自查结束后,认真完善以上材料纸质板,按序成套装订,一式2份,2月2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职成高科,电子版文件注明学校名称发至邮箱。

(二)市直民办教育学校(机构)报送材料

1.2019年度办学情况自查报告;

2.学校章程;

3.2019年度民办教育学校(机构)自查评分表(附件4);

4.洛阳市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5);

5.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收费项目备案材料);

9.对于上一年度年检未评为“合格”的学校,如果本次建议年检等次为“合格”,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

各市直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在自查结束后,认真完善以上材料纸质板,按序成套装订,一式2份,2020年2月20日前按职业类和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类分别上报市教育局职成高科和基础教育科,电子版文件注明学校名称发至邮箱。

(三)县(市、区)属民办学校(机构)报送材料

县(市、区)属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年检报表可参考市直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年检报表。

1.县(市、区)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办学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6);

2.县(市、区)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年检通报文件,文件内容要列入各学校(机构)的年检等次结论。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局将以上材料于2020年3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教育局职成高科和基础教育科。

各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和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把年检工作作为促进民办学校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抓手,统筹安排,严密组织,确保年检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联系人:

职 成 高科   乔玉涛   63252546   lyzcgk@126.com

基础教育科   吴  昌   63254658   lysjcjyk@163.com

 

附件:1.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自查情况表

2.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基本信息表

3.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基本办学情况表

4.2019年度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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